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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女子职业学校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日期:2021-04-28编辑:nzxxsc来源: 浏览: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第二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惩戒或下列之一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条  学生不得打架斗殴,如有违反,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视后果的严重性,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结伙斗殴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加打架斗殴者:
1.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打击报复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者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故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对持械打人造成伤害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侮辱、围攻或殴打教育工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邀约校外人员到校打架斗殴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因打架斗殴致人伤害者,一律负责医疗护理等一切必要费用,并向受伤者赔偿经济损失。
(十二)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学校,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以上违纪者,不思悔改,不接受教育的,屡次违纪,将从重处罚,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责令追回赃款、赃物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含100元)、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 500元以上(含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多次作案累计价值不满 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超过 800元(含 800元)者,给予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经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锁盗窃未遂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窝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团体作案,对为首者加重处罚。
(八)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破坏公私财物、公共设施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应照价赔偿,视情节与后果给予免除或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以下处分:
1.损害财物价值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损害财物价值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3.损害财物价值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七条  无论以什么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如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以及为赌博者提供条件者,除没收赌资、赌具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初次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再次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邀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提供赌具或场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学生不得吸毒、贩毒,对吸毒者、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学生不得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如有违反,给予以下处分:
(一)看淫秽书刊、淫秽录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或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或信息,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如有违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如有违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园内吸烟、饮酒,经教育惩戒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对因吸烟或饮酒而引起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私用煤油炉、酒精炉、电炉、电热器;私接电线、私用大功率电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还要视情节加重处分。
(四)乱倒污水、乱扔垃圾等杂物,影响校内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通报批评,仍不见悔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五)在集体宿舍楼内焚烧纸张、信件等易燃品,应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楼内打球,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住校生无假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在校园内饲养宠物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十)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真,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以污秽语辱骂他人、侮辱人格,影响极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败坏学校声誉,在校内外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侵害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诬告、诽谤他人和私拆他人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他人证件冒领取他人钱物者,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写诬告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伪造证件,欺骗组织,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旷课一天,按当天实际课时计)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达20—2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30—3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40—4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50—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60—69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六)达7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考试(考查)、测验作弊者,除该考试成绩以零分计算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在考场协同作弊者,与考试作弊者给予同样处分。
(三)由他人代考者,本人和代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作弊行为特别严重,态度恶劣或再次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其错误认识较好,并有悔改表现,到期可以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和显著进步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仍不改或察看期间违纪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法、违规、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三)在校曾受处分者。
第二十条  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受处分学生,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受处分的学生本年度不得参加评优。
第三章  处理程序及申诉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十三条  处分决定的管理和报批程序。
(一)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所在班班主任会同专业部及时了解,核实情况,帮助违纪学生,并责令其写出检查,在此基础上参照本细则,提出初步处分意见,报学生处审批并由学生处下达《处分决定书》。
(二)记过及以上处分。教务处、保卫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将违法、违规、违纪事件调查结果报学生处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学生处下达《处分决定书》。
(三)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处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寄给学生家庭所在地。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诉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应更加关心他们的成长,帮助他们找出犯错误的思想根源,提高思想认识。
(一)受处分学生应定期向老师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各班班主任及有关老师负责考察受处分学生的表现情况。
(二)处分考察期结束后,对那些有悔改表现,在各方面确实取得较大进步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班主任及有关老师提出意见,报学生处审批。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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