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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学生心理成长基地 心理辅导老师管理办法

日期:2021-04-28编辑:nzxxsc来源: 浏览:0

为促进中职学生心理成长基地的持续发展,凸显心理健康活动在中职学校德育工作中的价值和意义,规范对心理辅导教师的管理,不断提升工作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心理辅导老师职责与要求:
(一)心理辅导教师工作制度
1、心理辅导教师要态度热情,工作细致、认真。
2、对师生辅导内容和有关的隐私保密。未经同意,有关资料不得外借。
3、心理辅导教师要按时到岗接受辅导者来访、电话,网络辅导,认真、及时进行记录。
4、保持心理辅导室室内环境整洁、优美、舒心,定期更新环境陈设,营造温馨的空间。
5、做好有关材料的存档工作,及时整理、装订成册。
6、爱护室内各项设备,定期进行检查,保持正常使用。非辅导人员不能随便进入辅导室,未经允许辅导室时不能接待其他人员。
7、遇有严重心理问题可能出现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向领导反映。
8、心理辅导教师要注意刻苦钻研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9、充分利用课内、外时间对师生全面开放,提高“心理辅导室”的开放率和使用率。
10、积极参加基地组织的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
11、按时上交各种资料。
(二)心理辅导教师工作守则
1、正式辅导时,心理辅导教师应向来访者说明自己的专业资格、辅导目的、辅导技巧、辅导程序上的规则。
2、心理辅导教师与来访者应对角色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策略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有所了解,并取得一致。
3、心理辅导教师并非心理医生,一般不对学生做诊断性评价,不能擅自开具来访者有关心理问题的诊断证明;如无法对来访者提供帮助,可转介或建议其咨询更高级的心理研究者及专业心理医师。
4、在进行心理测试之前,心理辅导教师必须向来访者说明测验内容和目的,并在测试结束后出慎重的专业解释。
5、心理辅导教师接待每位来访者时间原则上控制在60分钟之内;在辅导活动中,应注意尽量避免来访者过分依赖。
6、心理辅导教师要准时到岗接待来访者,遇有特殊情况(包括心情不佳等)不能准时到岗,必须事先做好换班的衔接工作,并告知学校主管领导。
    7、心理辅导教师应在当日填写辅导个案台帐及相关资料。其内容主要包括来访者的基本情况、叙述的主要问题、辅导一般过程、辅导建议、辅导效果及其它事项。
8、心理辅导教师应积极参加学校或上级组织的科研交流活动。
(三)心理辅导教师从业道德规范
1、热爱生活,钟爱生命,崇尚美好人生;
2、胸襟宽阔,无私奉献;
3、尊重、信任、理解和支持来访者,与其建立平等的信赖关系;
4、树立整体观念,防止片面性,保证辅导工作准确有效;
5、严格辅导保密制度,保护来访者利益;
6、注重发展性辅导,帮助来访者扬长避短,发挥其潜能;
7、遵循坚持性原则,巩固提高辅导成效;
8、强调预防重于治疗,帮助来访者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9、耐心倾听,诚心交流,真心关注;
10、促使来访者自知自助,自立自强。
(四)心理辅导基本原则
1、保密性原则
辅导人员保守来访者的内心秘密,妥善保管来往信件、测试资料等材料。如因工作需要不得不引用辅导事例时,应对材料进行适当处理,不得公开来访者的真实姓名、单位或住址。
2、理解支持原则
辅导人员对来访者的语言、行动和情绪等要充分理解,不得以道德的眼光批判对错,要帮助来访者分析原因并寻找出路。
3、积极心态培养原则
辅导人员的主要目的是帮助来访者分析问题的所在,培养来访者积极的心态,树立自信心,让来访者的心理得到成长,自己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4、时间限定的原则
心理辅导必须遵守一定的时间限制。辅导时间一般规定为每次50分钟左右(初次受理时辅导可以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能随意延长辅导时间或间隔。
5、“来者不拒、去者不追”的原则
原则上讲,到心理辅导室求询的来访者必须出于完全自愿,这是确立咨访关系的先决条件。没有辅导愿望和要求的人,辅导者不会去主动找他(她)并为其心理辅导,只有自己感到心理不适,为此而烦恼并愿意找辅导人员诉说烦恼以寻求辅导者的心理援助,才能够获得问题的解决。心理辅导室的大门向任何人都是永远敞开的。对于有严重心理问题又拒不做心理辅导的同学,心理辅导教师应与家长和班主任老师做好沟通工作。
6、感情限定的原则
咨访关系的确立和辅导工作的顺利开展的关键,是辅导者和来访者心理的沟通和接近。但这也是有限度的。来自来访者的劝诱和要求,即便是好意的,在终止辅导之前也是应该予以拒绝的。个人间接触过密的话,不仅容易使来访者过于了解辅导者内心世界和私生活,阻碍来访者的自我表现,也容易使辅导者该说的不能说,从而失去客观公正地判断事物的能力。
7、重大决定延期的原则
心理辅导期间,由于来访者情绪过于不稳和动摇,原则上应规劝其不要轻易作出诸如退休、调换工作、退学、转学、离婚等重大决定。在辅导结束后,来访者的情绪得以安定、心境得以整理之后作出的决定,往往不容易后悔或反悔的比率较小。就此应在辅导开始时予以告知。
二、工作量核定
(一)1次个体心理辅导按1、5节课折算工作量。
(二)1次团体心理辅导按4节课折算工作量,根据工作量计算课酬。外聘心理辅导教师按相同方法折算课时,课酬参照学校外聘教师课酬标准执行。
(三)心理辅导老师的工作量应计入学校整体工作量核算,并根据学校绩效考核方案进行绩效考核。
(四)团体心理辅导老师承担的工作其课时纳入教学课表,并由教务处排课进入教务系统。
三、保障与支持:
(一)学校给予心理辅导教师一定的培训支持,按教师培训制度给予一定的支持,补贴标准按财经制度标准执行或由校长会讨论决定,给予一定的培训时间,按已有的考勤制度执行。
(二)心理辅导教师根据个体心理辅导和团体心理辅导按课时及职称,获得相应课酬。
(三)心理辅导教师大量使用工作业余时间进行辅导的情况,给予一定时间的调休。
(四)非因心理辅导教师工作失误造成的学生伤害,由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四、监督与考核
(一)学生处负责对心理辅导教师工作的全面监督与考核。
(二)心理辅导教师工作要求参照学校教学管理规定执行,并由主管项目的工作人员监督考核。
(三)因心理辅导教师自身失误导致的事故,心理辅导教师应承担相应责任,事故责任认定由分管领导及基地全体心理辅导教师组成的工作组进行认定。
(四)每学期基地根据心理辅导教师工作量、出勤情况、授课质量、安全等方面对心理辅导教师进行综合评价,并按30%的比例评优,优秀心理辅导教师表彰参照学校优秀教师表彰执行。获得表彰的心理辅导教师,在职称评定、学习培训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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