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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女子职业学校 班主任岗位聘任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班主任工作职责,加强学校对班主任聘任、管理、考核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现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10]14号),结合我校发展规划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一、聘任要求
(一)全体教师均有义务和责任担任班主任工作。
(二)每位教师须服从学校安排担任班主任工作,如有特殊原因,由本人提交书面报告交校长办公室,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若理由充分可另行安排,若理由不充分,应接受班主任工作。
(三)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学生处工作人员、团委专职干部在任职期间的工作等同于班主任工作。凡无故不接受学校安排,不承担班主任工作的,在其职称上实行低聘或缓聘。在低聘或缓聘期间,不得晋升高一级技术职称。
(四)年满(男55岁,女50岁)的教师可以不担任班主任工作。
(五)工作年限未满一年的老师原则上不担任班主任工作。
(六)聘期内的班主任在评优、评先、职称评聘同等条件下优先。
(七)班主任工作考核、津贴,按规定的考核方案执行。
二、聘任流程
(一)符合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于当年六月十日前到各专业部德育部长处提交申请,各专业部德育部长于六月十五日前将班主任拟聘名单交学生处。
(二)分管校长协同学生处主任,确定班主任人选,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三)由校长审批、聘用,并颁发聘书。